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繼續試行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分時電價的通知
HNPR-2024-02021
湘發改價調規〔2024〕40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地方電網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和《湖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規〔2021〕848號)等文件精神,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引導用戶削峰填谷,降低居民電動汽車充電成本,經研究,決定對居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繼續試行分時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非經營性質),在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選擇次月生效。
二、時段劃分
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個小時。其中,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
三、電價標準
平段電價0.604元/千瓦時;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0.1元/千瓦時,標準為0.504元/千瓦時;高峰電價在平段電量基礎上上浮0.1元/千瓦時,標準為0.704元/千瓦時。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時間暫定1年。待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按國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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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6日